四月一号以后就不可以开16%的发票?你把财税当个事,财税就不是事儿。你不把财税当个事,迟早都是事儿!最需要学习财税只是的不是会计!而是老总们,还有公司管理层。
我们先开看江苏某公司给客户发的通知:江苏某公司给客户发的通知
重点看红色标注的两句话,意思很明白,对于在4月1日之前已经签署合同的业务:一是先给钱才能开票;二是过了4月1号,没发货也没付款的只能开13%的票,发了货没付款的也只能开13%的票;三是过了4月1号,开票系统里面税率自动从16%调整为13%,开不出来16%的发票了。
真实的情况是这样吗?1.4月1日以后真不能开16%的发票?对于过了4月1号,发票税率自动改为13%,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通知所有纳税人,要及时更新防伪税控系统的版本。
但是,税率是可以修改的!即使在2019年4月1日以后,仍然可以开出税率为16%,甚至是17%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有人说这是不可能的,请查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三条的规定:“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情况是指存在退货退票、退货换票或未开票补开的情况下,至少说明税率是可以修改的。
是无知还是误导不得而知!
2.只要没付钱就不能开票?先给钱才能开票这种做法严格来说是存在风险的,但是现实的商业环境中的确大量存在,所以我们暂不予置评。
对于4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如果在4月1日之前没有付款也没有发货,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合同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也没有发生,在4月1日以后发货付款应按照新税率13%开票。
对于4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如果在4月1日之前已经发货但是没有付款,此时借税率自动变化为名表示只能开税率13%的票,可能是大错特错!
错之一在于税率可以修改,不能开16%票的前提不存在;错之二在于对增值税应该什么时候缴纳(专业术语叫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善意或恶意的错误理解。
下面的内容文字多案例多,但都非常重要,请务必耐心看完!因为不清楚本文开头图片中的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的细节,从只言片语中我们能够看出应该销售的是货物,那我们把增值税现行法规中所有对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确认时间的规定都拿出来看看:四月一号以后就不可以开16%的发票
我们先用排除法,从上述通知的字里行间可以大致排除委托代销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剩下直接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四种,让我们做个简单的分析:直接收款方式:简单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按政策规定在直接收款方式下收钱和发货哪个在前,就按照哪个时间确认税率。举个例子,甲乙双方2019年3月份签订合同:1)、如果3月31日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那么甲方应该按照16%开票;2)、如果3月31日甲方给乙方发货,乙方签收确认,乙方4月2日付款,那么甲方应该按照16%开票;3)、如果3月31日甲方给乙方发货,乙方4月2日签收确认,乙方4月3日付款,那么甲方可以按照13%开票。
预收货款方式:该公司看起来也不像生产销售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这一类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企业,也不是销售预付卡和加油卡的企业。那么结论只有一条: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也就是说在预收账款模式下只要在4月1日之前发货,不论什么时候付款,都必须按照16%开票。
赊销和分期付款:要么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要么按照发货日期。继续举例子:甲乙双方2019年3月份签订合同:1)、假设没有约定具体收款日期,如果甲方3月31日发货就应按16%开票;如果甲方4月1日发货就应按13%开票;2)、假设双方约定了具体收款日期,如果约定了3月31日付款,不论甲方是在此日期前发货或之后发货,也不论乙方是否付款,甲方均应按16%开票;如果约定了4月1日付款,不论甲方是在此日期前发货或之后发货,同时只要乙方没有提前付款,甲方均应按13%开票。
简单总结一句话:不能简单按照开票时间来确认增值税什么时候缴纳(或者说税率),而是要根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实际发出货物的时间、对方签收货物的时间都有可能对增值税确认时间(或者说税率)产生重大影响。
说了这么多,回到文章开头的通知,各位也应该能够明白为什么说“如果在4月1日之前已经发货但是没有付款,此时借税率自动变化为名表示只能开税率13%的票,可能是大错特错!”通过上述分析,该公司已经在4月1日前发货的这部分业务:假设约定了4月1日前收款,无论如何都是开16%的票;假设约定了4月1日以后收款,只要客户不提前付款,都按13%开票;假设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因为已经发货都应按16%开票。
到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司按照通知处理对自己是有风险,风险在于已经发货却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业务应该按16%纳税而不是13%;对于收到货的客户来说,提前付款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多抵扣3%,不能提前付款的可能就会损失这3%,而3%有可能就是全部的利润......
看起来一个很“公平”的通知,却用开票系统税率自动调整作为理由掩盖可能承担的责任,只能善意的理解可能是为了更好的回款吧!?
3.合同必须由法务和财务共同审核在老总和会计的传统意识里,收钱才开票、开票才缴税,这个概念是非常非常错误的!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重要性,建议如下:一是要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用合同记账报税管业务;二是合同不能只给律师审核,一定要财务和税务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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