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申领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或外省(市)、自治区新疆机构、国外、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非政府组织的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机关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1]。
遗失补办遗失补办需在当地任一份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列明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机构地址、有效期限和所遗失代码证的正副本电子副本IC卡,凭报纸到原发证部门补办。(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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