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告
一、汇算清缴对象及期限:
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①.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②.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三、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②上述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财务部门。
四、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广州工商注册其他事项:本通告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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