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2保护的组成元素?
第12 著作权法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允许版权使用者不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此人根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使用他人已经公布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评估;
(二)为提出、评论某个2 +问题,或说明某个作品问题,适当引用其他作品已经发表的;
(三)为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转载或引用已经出版的作品;
(四)出版或者广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定期文章,但作者的言论除外,不得出版、广播;
(五)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或者播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言论,但作者的言论除外,不得发表、播出;
(六)翻译或轻微复制已经出版的作品,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但未出版发行的;
(七)机关使用履行公务所需的已经公布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馆藏现有的作品;
(9)免费投稿已经发表作品,该投稿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公共场所户外安装或展示的作品艺术进行复制、绘图、拍照、摄像、摄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出版的中文作品文本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商、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内容
本法第三条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创造的以下形式:
(一)文本作品;
(二)口头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视觉艺术,建筑作品;
(五)作品照片;
(六)电影2 +和作品,按照类似拍摄的方法制作;
(7)工程图、产品图、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和作品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中指定的作品值是一个值( )
作品在科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根据第3条分为9条
(1)作品,即由形式文本表示的作品;
(2)口语作品,即用口语形式表演的作品,如演讲、教学、法庭辩论等。口语单词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解释某个问题,或表达某种情感,有最小的独创性。人与人之间随意无用的谈话不能成为作品的听写。此外,读语音不会产生作品的口语,而只是作品文本的再现。固定口语作品通常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例如,录制的语音仍然是口语作品,但此时演讲者、录制者也有相应的相邻录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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